深圳市轨道交通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轨道交通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主要由深圳地区轨道交通产业领域内有志于促进深圳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新时代轨道交通“高端、智能、绿色、服务、安全”为发展理念,聚焦深圳市轨道交通产业强链补链延链,依托产业互联网,发展好企业、带动好产业,共同促进协会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构建覆盖规划设计咨询、建设施工、装备制造、运营维护及增值服务的深圳市轨道交通全产业集群,落实“九个一”发展目标,即打造一个轨道交通产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健全一批产业政策,发展一个产业基金和投资平台,培育一批龙头和骨干企业,培养一批轨道交通产业高端人才,建立一批产业基地(园),制定一批技术标准,创新一批关键技术产品,建设一批应用示范工程。着力将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优势转化为轨道交通产业创新发展优势,聚集企业、引进企业、培育企业,将产业产值产能落地深圳;聚焦产业痛点难点,推动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自主化创新,实现轨道交通核心技术与装备“深圳造”,协同产业企业外拓“走出去”,最终实现深圳轨道交通产业立足湾区、走向全国、辐射海外。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协会接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构建“信息共享+规划发展+技术攻关+创新孵化+市场拓展”五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政策研究、科技创新、产研融合、协同发展、交流培训、政府事务等六大业务。

(一)政策研究:研究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诉求及建议,助力政府建立健全产业相关政策。

(二)科研创新:推动企业创新产品研发及孵化落地。

(三)产融结合:以金融根植实体产业,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四)协同发展:推动标准研究制定、示范推广、政策宣导,将先进创新产品向市场化推广。

(五)交流培训:组织开展参观、考察、学习,举办会议展览、开展行业研讨、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

(六)政府事务:承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有关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协会成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协会和协会成员利益;

(五)本协会遵循科学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协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市委的工作要求,设立深圳市轨道交通产业协会党委,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成员单位、协会秘书处,均应根据正式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我市轨道交通产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

(三)支持协会理事会及秘书处工作;

(四)积极参与协会关于党的建设、运营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建议;

(五)密切联系指导各会员单位党建工作;

(六)紧扣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重点任务,统筹推进红联共建工作;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八)有针对性地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困难;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协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 

第十三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本协会会员分为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设置会员名册,由本协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当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单位会员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原则上应是深圳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先进性创新性强、强链延链补链作用大、产值高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的轨道交通产业企业,企业及法人均无不良征信记录。

(二)非深圳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强、强链延链补链作用大、产值高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的轨道交通产业,且在深圳轨道交通市场有一定市场份额并具有良好履约记录,并承诺三年内在深圳区域内注册登记的。

(三)原则上应是深圳区域内登记、与深圳轨道交通产业发展关联度大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对提升深圳轨道交通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具有关键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轨道交通行业内的知名专家、科研学者、专业带头人等。

第十五条  会员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推荐函;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加入协会自愿、退出协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按照协会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协会名称及标识;

(八)本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本协会及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明。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第二十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明,由本协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除名,并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一)申请退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协会会员大会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须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员退出后其单位相关人员同时退出协会所有机构,其所承担的职务自动免除。

协会会员因被取消资格而退出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协会组织结构由指导委员会、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及其下设相关产业部门构成。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负责人数量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指导委员会由深圳市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协会确定发展方向和决策重大事项;指导理事会制定协会的战略规划、行动计划、重大专项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轨道行业知名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协会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提出协会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协会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为协会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3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章程;

(二)审议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对本协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协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对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协会成员的处分和资格取消作出决议;

(九)审议协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修改章程,协会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

十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3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的代表分别担任理事会理事长、理事,一般由该单位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编制入会标准,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六)提名、选举和任免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

(七)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八)编制协会章程、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九)批准基本管理规章制度;

(十)决定住所变更以及协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一)监督指导协会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二)监督协会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

(十四)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理事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的,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的,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  代表本协会理事长单位担任理事长的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对外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秘书长实行选任制。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由协会理事长单位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对轨道交通产业有较深的理解和认知;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

(二)出席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等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等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以下的工作人员聘免,报理事长批准;

(五)拟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协会内部基本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拟订协会内部一般管理制度及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流程指引等,报理事长审批实施。

(七)拟订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会员动态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3名监事(含监事长)组成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协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的代表分别担任监事长、监事,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监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监事会和理事会备案。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理事长、监事长签名;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协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法定孳息;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四十九条  本协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

本协会会费为入会会费+年度会费的方式,年度会费为会员年度缴纳。

(一)入会费标准为:

  1. 理事长单位9万元;
  2. 副理事长、监事长单位8万元;
  3. 理事、监事单位7万元;
  4. 普通会员5万元。

(二)年度会费标准为:

  1. 理事长单位5万元;
  2. 副理事长、监事长单位4万元;
  3. 理事、监事单位3万元;
  4. 普通会员单位1万元。

(三)会费缴纳

  1. 入会成员首年只缴纳入会费,第二年按年度会费缴纳。
  2. 6月30日之前批准入会的,缴纳全年入会费,之后批准入会的,缴纳半年入会费。
  3. 对于新入协会的会员,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的一个月内,将入会费转入协会对公账户。后续会员应在每年各单位入会月份前完成当年年度会费的缴纳。
  4. 个人会员无需缴纳。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协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协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协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协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协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  本协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五十九  本协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协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进行财务审计。本协会注销清算前,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  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依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  本协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协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协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深圳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理事会确定清算组人员,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六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六十九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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